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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由於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之認識不夠,忽略了許多患者之權益,使得罹患精神疾病不但被自己,也為家庭與社會所排斥。

因此為協助精神疾病患者獲得完善醫療與復健,增加社會大眾對他們的關懷與接納並為其爭取應有之權益與福利,以疏解患者家屬之痛苦與困迫乃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七日成立本會,結合家屬、社會熱心人士、民意代表、精神科專業人員之力量、共同來為精神病患者之復健而努力。

 

※創會目標

1.設置庇護性工廠,保障康復中之病患的就業。

2.設立病患俱樂部,提供其社交技巧訓練及休閒活動之場所。

3.運用大眾傳播媒體,提供諮詢服務。

4.組織志願服務團,協助病患復健。

5.組織家屬團體,互相交換經驗及支持。

 

其他捐款方式:

  • 收款戶名:社團法人台中市康復之友協會
  • 郵政劃撥帳號:21460827

立案字號:7761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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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 本校為辦理招募作業,向 台端蒐集個人資料,提供本校用於人事管理(002),以供本校辦理招募作業事宜進行資料處理及行政事務等相關作業。
二、 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類別: 應徵者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出生日期、國籍∕籍貫、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是否具身心障礙身分、 email、兵役狀況、通訊電話、性別/婚姻、行動電話、希望待遇、通訊地址、可上班日期、戶籍地址、專長、學歷、 經歷、在職訓練紀錄、參加考試或技能檢定紀錄、語文能力、電腦能力、家庭狀況、是否有親友在本校服務、是否 有犯罪前科紀錄、個人優缺點、興趣及嗜好、簡要自述、經濟狀況、離職原因、有興趣的工作名稱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或本校因執行行政相關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及與本校有業務往來之國內外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本校、依法有調查權機關及主管行政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利用。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個人資料依個資法規定得行使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得向本校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校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校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校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校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請求為之。

五、 相關資料本校僅使用於校務行政相關業務,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校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您參與本校招募事宜。

六、 本告知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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